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付光明--南县中鱼口乡常西村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光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南县中鱼口乡常西村十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字〔2023〕415号
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进“万华”牌51%复合肥料80袋,经益阳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检测属不合格产品。截至2023年7月3日益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上述不合格的化肥已全部销售,当事人上述不合格化肥购进价格90元/袋,销售价格100元/袋,共计货值金额8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二、【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无毒无害物质,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少于 2.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一般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上缴国库; 2、罚款13600元,上缴国库; 罚没合计21600元,上缴国库。
13600.00元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15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