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昕韵养生保健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EXBRNK6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夏漕社区七组(程时昭私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7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本县漕河镇夏漕社区七组(程时昭私宅)从事养生保健服务。2026年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屏风上含有下述:“养生原理与作用1、疏通经络,2、促进血液循环,3、活化细胞,4、活化神经与肌肉组织,5、调节消化作用,6、具有消炎作用,7、具有止血作用,8、消除疲劳,9、净化身体,10、美容、瘦身、健身”宣传内容。上述宣传内容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和保健的功效,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功能具有相同的功效,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陈述为顾客提供服务时使用的产品主要有东方之昕纤体-美姿秀丽套、美姿清盈套、养生草本舒展套、乳腺草本呵护套、暖宫草本之源套,上述套餐产品均搭配东方之昕-生命能量形体仪使用,使用后的功能具有屏风上宣传的疾病预防、治疗和保健的功效。至案件调查日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含有上述宣传内容的屏风系当事人2025年9月3日在网上购买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