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蟹奔哥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DEKG25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东城街道腾龙社区旅游路41号(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2023年6月前后,当事人将经营场所迁移至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社区八组滨江北路9号,并于2023年6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将经营地址变更为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社区八组滨江北路9号,还于2023年7月20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28020141574,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8年7月19日。后来由于店铺房租上涨,当事人在2024年9月左右将餐饮店迁移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关东社区二组旅游路36号,但是未申请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也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由于政府重新编排门牌号,当事人经营地址的门牌号就从旅游路36号变为了旅游路41号。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现查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骄遇?保鲜花椒于2026年2月8日在利川市农贸城的“利川市味益干货门市”购入,净含量:350g,生产日期:2024年7月10日,保质期:-18℃保质期为18个月,在0℃-10℃保质期为3天,委托商:重庆骄遇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制造商:重庆市江津区渝鲜香花椒加工厂,场址: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供货人为宋仕春,联系电话:13635750830、173982972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2MA4D2FYN23,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4228020044115。当事人共购进三袋,已使用两袋,剩余一袋,进价8元/袋,总价24元。经对当事人和供货方的询问,确定当事人使用的骄遇?保鲜花椒在购进时已经超过保质期,故货值金额为24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骄遇?保鲜花椒制作菜品“麻椒鸡”,按照大份108元、小份6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因未建立使用、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1份(附整改照片4张),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并承诺后续守法规范经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变更经营场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场所迁移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骄遇?保鲜花椒一袋,并处罚款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骄遇?保鲜花椒一袋;
2.罚款4000元。
6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