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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海创建设有限公司岳普湖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志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8MA7954110D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市政大道祖奇小区1栋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53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接受泰安为民木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涉及发票金额为1,770,070.84元,税额为230,109.16元;接受泰安强胜木材有限公司开具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涉及发票金额为3,763,500.06元,税额为489,254.94元;接受泰安宏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涉及发票金额为885,398.24元,税额为115,101.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与泰安为民木材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无真实业务,故你单位取得泰安为民木材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的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对公账户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银行流水及向泰安为民木材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付款的转账凭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马志杰、案件涉嫌人员孟轲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银行流水,用于证明你单位支付费用情况。 证据三:资金回流图,用于证明你单位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马志杰);案件涉嫌人员孟轲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收款凭据等;你单位提供的向孟轲付款购买材料的相关付款凭据、收条等相关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虚开发票情况。 证据五: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取得发票明细;你单位取得泰安为民木材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2023年11月开具的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二)应补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4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