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蔡正学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正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4JD9CW5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荣西生鲜市场111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5〕173号
当事人在硚口区荣西生鲜市场111号摊位使用型号为ACS-30E8的电子计价秤从事水产品销售,自述其于2025年2月购入涉案电子案秤,知道涉案电子案秤不合格,并使用该电子案秤称重计量水产品进行交易结算,无法提供电子秤的购买凭证。涉案电子案秤于2025年4月28日经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检测中心检定为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项为:通用技术要求、称量测试、除皮称量测试、重复性、偏载测试、鉴别阈。当事人经营水产品,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违法所得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无法计算。经当事人口述及查询协同执法办案系统,确定当事人2024年7月曾因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接受过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电子案秤(型号:ACS-30E8)1台; 二、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1-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