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娥巴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鲍道娥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MA497TRE6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州开发区竺桥村(佳海工业园)A15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5﹞1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销售未经检验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为冷冻牛百叶,当事人仅对该食品进行了清洗、分拣及包装,未改变食品的真实属性,故涉案食品应按照食用农产品予以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属于销售未经检验肉类行为。2.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行为。3.当事人未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4.当事人未建立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之规定。属于未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的肉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即当事人的罚款区间应为四百五十万元以上九百万元以下,鉴于涉案食品经检验检疫均合格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获利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的牛百叶368箱;2.处罚款90万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未经检验的牛百叶368箱;3.处罚款90万元,上缴国库。
90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