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家得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文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8MA1B46EF9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通河县通河镇长安街弘和大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河市监处罚〔2025〕159号
通河县家得乐超市销售的金煌芒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金煌芒果是从哈尔滨鲁蒙果蔬经销有限公司购进,金煌芒果是2025年11月25日共购进14kg,售价19.6元/kg,于11月27日全部售完,获利274.4元。构成销售金煌芒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
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
2025-12-26
2
通河市监处罚〔2025〕153号
通河县家得乐超市销售的“马铃薯淀粉”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在9月11日从佳木斯金汇达经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计40袋,于2025年10月20日全部售完。构成销售马铃薯淀粉的违法事实。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00元
-
2025-12-10
3
通河市监处罚〔2025〕154号
通河县家得乐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辣妹子”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涉嫌构成销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体、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00元
-
2025-12-10
4
通河市监处罚〔2025〕152号
通河县家得乐超市销售的“芹菜、香芹”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涉嫌构成销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体、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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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