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唐禄霞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禄霞 | 注册资本:0.0008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6F5J529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红花岗区松桃路128-24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19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3页 ,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示有“星湖”标志标识的乙基麦芽酚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1页,证明在现场未发现标示有“星湖”标志标识的乙基麦芽酚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示有“星湖”标志标识的乙基麦芽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4.投诉登记表、商标注册证(第1075077号)、《鉴定证明》等有关资料共15页,证明本案案件来源和当事人经营标示有“星湖”标志标识的乙基麦芽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5.淘宝APP网页截图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示有“星湖”标志标识的乙基麦芽酚进货来源有关情况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有关情况的事实。
7.案件承办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办案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有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等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警告#罚款0.04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2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