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辅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连保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02MA495JTQ9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肖邹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6〕95号
现已查明,上述药品系当事人亲戚于2025年12月从重庆带回,放在当事人店内销售,因当事人亲戚于2026年1月25日去世,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盐酸贝那普利片1盒、硝苯地平控释片1盒)的随货同行单据及税票。上述药品当事人店内销售价铬为:盐酸贝那普利片店内销售35元1盒,硝苯地平控释片店内销售90元1盒。货值金额:125元,因当事人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参照《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的规定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盐酸贝那普利片1盒、硝苯地平控释片1盒;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