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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众贸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J46FU7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兴业一路1号金融科技大厦32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30
(2026)赣0603民初16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6〕379号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经营“某电器行”网店,于2025年9月14日,上架了名为某品牌“75z500QF75英寸MiniLED高刷144Hz火箭炮音响3+128GB4K超清”的网络销售链接,当事人陈述于2025年12月31日授权期限到期之日下架,上述商品网络销售页面多处显著宣传“144Hz高刷、高帧”,明确宣称“每秒最高可达144Hz刷新率,对比普通液晶电视刷新速度为其2.4倍”,并称该参数可优化画面拖影、提升观影流畅度。仅在详情页中部位置以小字体附注引证内容:“55/65/75Z500QF:60Hz HSR 144Hz;85吋Z500QF:132Hz, HSR264Hz”,未在商品首页、主参数区等显著位置主动、显著展示该引证内容。涉案商品网络销售页面的“服务说明”板块中,明确标注“安装/使用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消费者在浏览页面时可查阅该条款。当事人在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时,实际采取如下流程:先行派技术人员免费上门核验商品是否符合二次销售条件,若符合,则要求消费者通过当事人指定的收费物流进行退货。上述退货方案未在涉案商品网络销售页面中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下两个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关于刷新率宣传问题。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显著字体宣传“144Hz高刷”,同时以减小字号、置于详情页中部位置的方式,对限制条件进行限缩性说明,致使普通消费者在正常浏览情形下难以清晰识别该功能的实现条件。此种“大字吸睛,小字限缩”的广告呈现方式,依法应当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违法行为二: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当事人在实体权利、程序启动、履行方式三个层面,通过格式条款及退货流程设置分别实施了限制行为,三项行为层层设限、相互叠加,具有放大侵害效应。 当事人上述行为应认定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之违法情形。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元;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综合裁量情节,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以上合并执行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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