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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格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奕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3MABRXE1X6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安居小区44#楼00单元01层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昂人社监罚字〔2024〕第02号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黑龙江格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经调查,你(单位)对拖欠李超等3人工资一事。未执行齐昂人社监令字[2024]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处壹万壹千元整(大写)11000.00 ¥元罚款。 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昂昂溪支行 地址: 振兴路151号办理交款,(户名:昂昂溪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昂昂溪支行,支行帐号:090203132926403044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元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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