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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北湖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9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自涛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MA7G0GGH9X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五一南路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3
(2025)赣0502民初1130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5-10-30
(2025)赣05民终67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新余北湖医院有限公司
敖**,敖**,祝**,黄**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19
(2025)赣0502民初440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黄**
祝**,敖**,敖**,新余北湖医院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2
(2025)赣0502民初43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潘**
新余北湖医院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4-03-22
(2024)赣0502民初2206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北湖医院有限公司
张**,严**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6
2024-02-01
(2024)赣0502民初87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北湖医院有限公司
王**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7
2024-01-30
(2024)赣0502民初866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北湖医院有限公司
王**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8
2024-01-30
(2024)赣0502民初955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北湖医院有限公司
胡**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9
2024-01-29
(2024)赣0502民初86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北湖医院有限公司
叶**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10
2024-01-22
(2024)赣0502民初86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北湖医院有限公司
周**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0
2023-03-13
(2023)赣0502民初165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北湖医院有限公司、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医保处字﹝2024﹞第5号
在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一)超标准收费 涉及医保基金124912.11元;(二)串换收费 涉及医保基金16308元;(三)过度检查 涉及医保基金35604.65元;(四)过度诊疗 涉及医保基金13601.96元;(五)重复收费 涉及医保基金194003.93元;共涉及医保基金384430.65元。
1.退回全部违规医保基金叁拾捌万肆仟肆佰叁拾元陆角伍分(384430.65元); 2.对静脉输液违规医保基金114889.80元,按追回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3.处其他违规医保基金(269540.85)1.3倍行政罚款叁拾伍万零肆佰零叁元壹角壹分(350403.11)。
350403.11元
新余市医疗保障局
2024-08-12
2
余卫医罚﹝2024﹞5号
未按规定实施会诊制度等案
未按规定实施会诊制度等案
21000.00元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6-15
3
余医保处字﹝2024﹞第2号
(一)违反诊疗规范 涉及医保基金192016.8元;(二)重复收费 涉及医保基金13716.72元;(三)不合理收费 涉及医保基金13235.74元; (四)超限定范围支付 涉及医保基金201.87元 共涉及医保基金219171.2元。
1、退回违规医保基金贰拾壹万玖仟壹佰柒拾壹元贰角(219171.2元); 2、处违规医保基金1.3倍行政罚款贰拾捌万肆仟玖佰贰拾贰元伍角陆分(284922.56元)。
284922.56元
新余市医疗保障局
2024-03-07
4
余市监稽广处罚﹝2023﹞60号
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20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5
余卫职罚﹝2023﹞2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项
1500.00元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9-08
6
余卫医罚﹝2023﹞12号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15000.00元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8-29
7
余卫传罚﹝2023﹞1
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000.00元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5-23
8
余卫放罚〔2023〕2号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元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5-09
9
2023-C8
接收卡介苗时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元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