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星光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迎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BMAQ4X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湖镇大桥路特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521号
经本机关查明,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仙桃市沙湖镇大桥路的红姐早餐店内,发现有两个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液化石油气气瓶。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仙桃市沙湖镇大桥路102号的蒸味包点店内,发现有三个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经查,当事人通过从口袋里取出二维码(俗称口袋码)扫码后,对上述五个气瓶进行充装,以此避开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监测,之后通过与商家微信沟通的方式,安排工作人员将充满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配送上门,并换走空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当事人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费用100元/瓶。
红姐早餐店内2只气瓶信息如下:①制造许可证编号TS2110393-2014;容积V≥35.5;设计使用期限2013.12-2021.12,无二维码标识。②气瓶瓶身充满油污,无法辨识相关信息,有二维码标识,扫码显示的气瓶基础信息为“气瓶条码:0230002548;登记单位:仙桃市沙湖星光液化气站;充装单位:仙桃市沙湖星光液化气站;末次充装日期:2022-12-31;气瓶状态:过期(请尽快送检);钢瓶检验有效期至:2022-12”。蒸味包点店内3只气瓶信息如下:①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10039-2012;容积V35.5;设计使用期限2010.10-2018.10,无二维码标识。②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10183-13;容积V35.5;设计使用期限2010.09-2021.09,无二维码标识。③气瓶瓶身充满油污,无法辨识相关信息,无二维码标识,瓶颈的检验标牌标注有“下次检验期2019年”。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3.7“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12年”、第8.4第(5)项“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和第9.3第表9-1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中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1次之规定,上述5只气瓶中,4只均属于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气瓶,1只属于报废气瓶。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上门将不合格气瓶进行回收,之后统一于2023年07月13日送检,由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实施定期检验(安全评定),共83只气瓶(包含上述5只气瓶)被判为报废,并且按照规定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报告编号13PD320230002)。
由于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对上述4只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气瓶和1只报废气瓶进行充装,以及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导致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是充装操作人员扫描的口袋码所代表的的信息。当事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2、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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