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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旭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晓辉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JXF2D0N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锦荣路49号金泉大厦B座4、6、7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牟市监处罚﹝2025﹞ZM11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注册“河南中旭健康管理”微信公众号,微信号ZXJK_2022,用于公司文化宣传。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发布的标题为“河南中旭医院 | 豫见中旭 践行使命 守护健康”短文,短文中主要有以下内容:“河南中旭医院是一所集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检查、综合调理为一体的综合医院,占地面积约为17500平方米。2021年11月22日,中旭医学集团与金泉大厦签约购楼,入驻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该园区被郑州市政府规划为2022年重点发展区。河南中旭医院主要开展精准化健康体检,制定精准化的健康管理方案且落地执行,提供一对一健康管理服务及康复跟进;同时建立细胞生命科技展示中心、健康文化教育中心;普及健康知识,赋能全民健康意识提高,依据重检测、强预防、早预见的理念,为广大群众提供真正有效的日常健康管理服务,打造大健康产业多元化健康共享平台。医院开设门诊部和住院部,设有内科、外科、妇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口腔科、医疗美容科、手术室、医技科(彩超室、心电图室、检验科、放射科)。医院本着“高起点、高标准、高品味”的建设原则,配备有一大批高档、先进的医疗设备,主要有临床类:CT、DR、口腔CT、彩超/肝超、外周血管检测仪、骨密度、 心电图;风险评估类:糖尿病风险评估、HRA、TTM热断层扫描仪,理疗类:睡眠治疗仪。河南中旭医院隶属于中旭医学集团,深圳中旭医学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是盐田区招商引资企业,是以生物技术研发、生命健康管理服务、创新型综合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的研究为主业的生命科学前沿机构,被评为深圳百强新企业。”。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短文内容对“河南中旭医院”机构类型、场地面积、内设诊疗科目、配置诊疗仪器设备、经营服务理念进行介绍,属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属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经查,短文中所指“河南中旭医院”实际核准登记的名称为“中牟县中旭医院有限公司”;经查询企业登记注册档案,中牟县中旭医院有限公司和当事人均为深圳中旭医学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注册的子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吴晓辉;登记注册地址均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锦荣路49号金泉大厦B座;两公司负责运营人员为同一团队,共用同一个微信公众号。当事人称因中牟县中旭医院有限公司定位服务于河南及周边省份,为使宣传内容更符合公司定位及服务方向和战略发展,在短文中使用“河南中旭医院”作为企业名称进行宣传。当事人在宣传内容中不实使用“河南中旭医院”名称,易使消费者对医院的性质、经营规模和机构类型引起误解,故而误导消费者,属发布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 另查明,截止被查处日止,标题为“河南中旭医院 | 豫见中旭 践行使命 守护健康”短文信息阅读量2474次,点赞6次,转发277次。当事人已在5月26日完成对该宣传内容的删除。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短文为公司企划部员工制作发布,无制作费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证据2.《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和代表当事人处理事务的权限。 证据3.《电子数据固证文书》,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事实; 证据5.内资企业基本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和中牟县中旭医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一致,同属一集团公司的事实; 证据6.“河南中旭健康管理”微信公众号注册信息,证明:该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和基本信息。 证据7.当事人提供中牟县中旭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中牟县中旭医院有限公司登记情况和执业许可情况; 以上证据由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办案人员认为可以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涉嫌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和发布内容引人误解,易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改正;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阅读量2474次,点赞6次,转发277次),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应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3.3.1(备注)第2项:“具有《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且当事人为小微市场主体,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违法行为涉及地域为县级区域内、利用互联网宣传点击率3000次以下,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涉嫌发布内容引人误解,易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涉嫌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建议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处罚。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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