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薇漾滋补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嘉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3MACKD48Y8L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丽和阳光城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5〕137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5年3月26日在营业场所开始生产经营“古法草本植物洗发水”并同时于当事人微信朋友圈及抖音账号:薇漾滋补|WEIYANG创始人,抖音号:Vivi20121224,发布“古法草本植物洗发水”宣传视频,视频宣称“纯手工,纯中药”没有任何添加熬制“古法草本植物洗发水”,当事人提供洗发水配方及制作方法显示,该洗发水成分除27种中药成分外,还需添加氨基酸增稠剂、苹果氨基酸起泡剂、椰子油起泡剂、甘油、氨基酸保湿剂、玻尿酸、精油(选加柠檬香茅精油,迷迭香精油,茶树精油,生姜精油)、抗菌剂等添加剂,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视频宣传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因当事人是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抖音发布的虚假广告,无广告费用。经询问,当事人称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共计生产33瓶“古法草本植物洗发水”,生产失败处理及家人自用共计12瓶,销售10瓶(微信销售3瓶,门店销售7瓶),调取当事人微信销售记录显示,178元/瓶,销售2瓶,157元/瓶,销售1瓶,门店销售均为178元/瓶,销售7瓶,货值金额5874元,违法所得共计1759元。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五)项:“(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50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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