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汉良食(武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嘉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C74QNK8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办事处革新大道26号“节能蒸汽机生产项目”7号厂房1至5层(1)号整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5〕431号
经查证,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存在违法;
违法事实二: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事人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存在违法;
违法事实三:当事人未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将其出租的行为存在违法;
违法事实四: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芝麻香油(规格型号:360ml/瓶、生产日期:2025年4月26日)”产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行为存在违法,该批次产品共生产100瓶,销售20瓶,成本价12.6元/瓶,销售价12.6元/瓶,货值共1260元,无获利。...[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决定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变更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未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出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芝麻香油(规格型号:360ml/瓶、生产日期:2025年4月26日)”74瓶;2、罚款人民币275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芝麻香油(规格型号:360ml/瓶、生产日期:2025年4月26日)”74瓶;
3、罚款人民币32500元。
325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