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曹鹏装饰建材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03MA0KLM413F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潞州区恒超装饰城D2-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州市监常青罚[2025]29号
经调查:长治市潞州区曹鹏装饰建材批发部于2019年7月10日注册成立,营业执照经营者信息显示为曹鹏,当事人徐润花与曹鹏为夫妻关系,长治市潞州区曹鹏装饰建材批发部由徐润花具体经营。2021年至2022年间,长治市潞州区曹鹏装饰建材批发部当事人徐润花在经营期间,从张会军(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处购进假冒立邦注册商标的腻子粉并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及我局对徐润华进行调查询问时,徐润华称从张会军购买销售假冒立邦牌净味腻子粉共计一百袋。我局重新立案调查后,徐润花新提交证据四份:从张会军处购买货物手写票据二份、徐润花及张会军手写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其购买并销售的假冒“立邦”牌净味腻子粉商品共计75袋。
另查:长治市潞州区曹鹏装饰建材批发部于2019年7月10日注册成立,营业执照经营者信息显示为曹鹏,当事人徐润花与曹鹏为夫妻关系,长治市潞州区曹鹏装饰建材批发部由徐润花具体经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立邦”牌净味腻子粉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持续半年以上不足一年,共计销售假冒“立邦”牌净味腻子粉商品75袋,货值共计112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食药侦大队于2022年3月31日对徐润花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徐润花销售的侵权商品进货来源、进货数量、进货金额、销售数量、销售金额、销往何处,证明曹鹏装饰建材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2: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晋04刑终53号,证明张会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
证据3:2025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其违法行为时间为2021年至2022年,其对公安机关以及我局2024年1月初次调查询问中假冒“立邦”牌净味腻子粉销售数量不认可,其真实销售的假冒“立邦”牌净味腻子粉为75袋,每袋进价12元/袋,售价15元/袋。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张会军手写销售票据二份,证明当事人从张会军处购买的假冒“立邦”牌腻子粉为75袋。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张会军处购买假冒“立邦”牌净味腻子粉数量以及当事人对潞州区公安局、我局2024年1月9日询问笔录中供述的购买腻子粉数量与重新立案调查后供述的腻子粉数量不一致的说明。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长治市潞州区曹鹏装饰建材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有效身份。
证据7:张会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本人的有效身份。
证据8:张会军手写情况说明及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张会军批发给曹鹏装饰建材批发部商品二次,假冒“立邦”牌净味腻子粉共计75袋以及徐润花提供的张会军手写票据的真实性。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处以罚款2250元整。
2250.00元
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