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北岸旧事小酒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FWH8F2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北城沿河北路明月花园门面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3〕521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登记依法设立从事餐饮服务、酒吧服务、酒类经营等经营范围的经营者。2023年8月13日凌晨4时许,当事人在未核实进店人员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况下,允许时年12周岁的龙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和时年11周岁的曾某某进入其经营的酒吧,随后由龙某某点单,当事人在酒吧内向4名未成年人销售了“奥利格”品牌啤酒共12瓶,同时还销售了瓜子1盘、纸巾1包,合计销售金额为80元。凌晨5时许,龙某某、陈某某和曾某某先行离开,吴某某因没钱结账滞留在该酒吧,同时报警求助。6时许,龙某某的爷爷龙某瑞赶到当事人酒吧,用现金支付了账单。上述涉案啤酒的购进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酒类的销售金额为60元。案发时吴某某、龙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均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向未成人销售酒的违法所得为60元。
另查明:据枣阳市公安局案件移送通知书和其他材料显示:“吴某某12岁、龙某某12岁、陈某某12岁、曾某某11岁,以上四人均于2023年8月13日凌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饮酒”。吴某某因其他原因报警求助后,由龙某某的爷爷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支付相关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1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15060元。
1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