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健健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MA2H625F9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279号6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5﹞127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对甬灵酒店名下正在运行的电梯进行维保,在维保大厅2号梯和3号梯时,未关停电梯,也未设置警示,维保期间群众仍能上下客,维保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截至被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33.4元。又查明:甬灵酒店的4号梯在2025年2月28日已报停未使用,却在宁波市智慧电梯数字智管应用平台上查询到2025年3月到2025年7月的维保记录;甬灵酒店的9号梯在2025年1月17日已报停未使用,却在宁波市智慧电梯数字智管应用平台上查询到2025年2月到2025年7月的维保记录。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实际未维保4号梯和9号梯,却在填报维保记录,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截至被查,因当事人实际未向甬灵酒店收取4号梯和9号梯的维保费,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3.4元;2、罚款4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40333.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3.4元;2、罚款4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40333.4元。
40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