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郭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亚芝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2MA1BEQR67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黎明路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税稽罚﹝2025﹞7号
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罚款58553.45
58553.45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25
2
伊市监处罚﹝2023﹞237号
经查明:2023年7月24日,我局通过12315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内容为2023年7月22日在郭记就餐,生日里有苍蝇,投诉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消费凭证(对账单)。7月25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可见在热食加工厨房内,可见灶台、厨具均有油渍,食品加工设备未定期清理。现场可见,该店在收银系统内提前设置菜品、餐巾纸、酒水以及餐具收费标准,收银员通过收银系统设置的收费标准结账,收银系统内可见设置餐位费收费项目。执法人员对前台收银电脑进行查阅,通过该收银系统内品项分析报表项目可查询全部收费记录,通过查询可见菜品名称:餐位费,均价(元/位):1,销售数量:11位,总计数量:11位。经查阅系统发现7月25日之前收银系统内存在收取餐位费的情况总计十一位,共计十一元,仅为投诉人一笔。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对投诉人提供的消费凭证(对账单)、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表示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内相关档案记录,当事人2023年在本案案发之前未受到过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不具有拒不改正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许可范围;证据三、田亚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据五、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3页(7月25日),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据六、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的拍摄照片(7月25日),证明当事人餐饮服务设施未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情况;证据七、对当事人收银系统内品项分析报表项目全部收费记录拍摄照片(7月25日),证明当事人收取餐位费(11位)和涉案餐位费金额(11元),确定违法所得和违法事实的情况;证据八、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餐饮服务设施未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向消费者收取餐位费十一元的相关证据的确认;证据九、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投诉人提供的7月22日消费凭证(对账单)复印件,证明投诉人在店消费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餐饮服务设施未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元,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二十二元。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元;3.处罚款二十二元;罚没合计:三十三元。
22.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