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英林镇阿怀家禽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清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317K313Y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龙英路东二区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3)12-151号
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新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不合格乌鸡的供货商晋江市英林镇阿怀家禽店进行立案调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我局委托对涉案乌鸡(购进日期2022年11月9日)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022)MJHY-D7150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甲氧苄啶项目的检测结果为2.57×103μg/kg,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乌鸡(甲氧苄啶)是否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的复函》(泉市监函{2022}214号)所记录的专家论证意见,乌鸡甲氧苄啶的安全管理限值为2163μg/kg,依据《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犯罪,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移送晋江市公安局处理。晋江市公安局“认为该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不清、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于2023年8月30日退回我局处理。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予以重新立案调查。
检验报告【(2022)MJHY-D71502】显示涉案批次乌鸡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实测值为571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甲氧苄啶实测值为2.57×103μg/kg,标准指标为≦50μg/kg。上述两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中显示涉案乌鸡抽样基数为20千克,和当事人与福建新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的数量9.8斤存在误差。经对福建新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再次询问调查,同时结合其提供的2022年11月上半月乌鸡交易习惯(单日采购量在2.2kg-5.8kg区间),以及其对抽检当日视频的辨认,检验报告中的抽样基数20千克,存在笔误。
因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被拆迁,自2022年9月起,当事人无经营门店,以在定点位置摆摊的模式,独自一人在原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综合市场门口从事家禽销售经营活动,经实地测量,经营场所面积为10.4平方米。
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向英林综合市场附近摊贩购进涉案活乌鸡12斤,购进价共108元,宰杀后乌鸡肉共9.8斤,销售价117元全部销售给福建新奇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获利9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乌鸡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单据、检验报告。由于涉案食品供货人未留存信息,因此无法进一步调查供货人情况。
警告|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7元)
40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2
晋市监处罚(2023)12-151
晋江市英林镇阿怀家禽店,经营有毒有害农产品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八)项、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一、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117元;2、处以罚款40000元。二、对当事人未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40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