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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港莎棉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占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7MA1B9ECB2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富裕县富裕镇三街酒厂2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裕市监处罚〔2024〕100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在哈尔滨某商店购进了带有耐克商标标识的袜子10双,进货价每双3元,销售价格是4元,已售出8双。2024年10月25日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4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结果:经我公司鉴定,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袜子2双;2.罚款五百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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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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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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