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震宇注册资本:3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MA9K49QE8Q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冠超食品科技园7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鄂0191民初3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升官渡黄焖圆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1
(2024)豫0184民初15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世通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新郑市人民法院
3
2024-12-09
(2024)豫0184民初149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郑市张记香油食品坊
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新郑市人民法院
4
2024-10-22
(2024)豫0108民初81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市惠济区徽江水产店
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5
2024-09-18
(2024)豫0184民初116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省固耐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新郑市人民法院
6
2024-08-14
(2024)豫0184民初103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国盛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新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15
2025-12-26
(2025)豫0194执7856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郑州龙士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与路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12-05
2025-10-17
(2025)豫0194执6489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酒乐多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376号
202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检验报告》(NO:XASP20250608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相关电子数据显示:2025年8月21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央第二分公司经营的“手撕麻椒鸡”(标称生产者名称: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750g/袋,生产日期:2025-08-2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涉案食品成品。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5年9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4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10184002025110490625108),举报单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捞汁黑虎虾”标签营养成分表显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均标注错误,其含量分别标注为4.3克、6.3克、14.2克(每100克),其营养素参考值分别标注为23%、7%、2%,根据其含量标注,实际计算结果分别应为7%、11%、5%。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因涉案主体相同,2025年11月4日,经审批,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案处理。 立案后,我局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并采取了其他相关调查措施,有关违法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经查,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生产规格为750g/袋的手撕麻椒鸡233袋(含检验和留样各2袋)。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以28.5元每袋的价格销售给河南宅乐送商贸有限公司229袋。 202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检验报告》(NO:XASP20250608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相关电子数据显示:2025年8月21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央第二分公司经营的“手撕麻椒鸡”(标称生产者名称: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750g/袋,生产日期:2025-08-2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涉案食品成品。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涉案手撕麻椒鸡的货值金额为6526.50元,违法所得6526.50元。 经查,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生产规格为230克/盒的“捞汁黑虎虾”(标签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克: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为4.3克、6.3克、14.2克,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分别为23%、7%、2%。)11盒(含检验和留样各2盒),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以每盒20.75元的价格售出7盒,得款145.25元。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捞汁黑虎虾”,标签营养成分表显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为4.3克、6.3克、14.2克(每100克),标注的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分别标注为23%、7%、2%。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 A。和附录A:表A.1营养素参考值(NRV);A.3计算: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计算公式见式(A.1):NRV% =(X/NRV)×100%………………(A.1)式中:X——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NRV——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计算,上述3种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应为7%、11%、5%,因工作人员数字录入错误,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捞汁黑虎虾”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虚假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关于“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规定。 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涉案捞汁黑虎虾的货值金额为145.25元,违法所得145.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SBJ25410000467931818)电子数据打印件和送达回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照片电子数据打印件,证明当事人2025年8月20日生产的手撕麻椒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的事实。 3、当事人涉案批次手撕麻椒鸡生产BOM(配料间-总单),《盒马手撕麻椒鸡产品关键控制点检查表》、《宅乐送来料记录表》、《采购订单-越货订单-越库配货》,《手撕麻椒鸡成本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举报单打印件,涉案批次“捞汁黑虎虾”入库单、出库单、来料送检记录、生产记录、包装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食品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时间、数量、金额、违法所得,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4、当事人《召回计划书》、《召回通知函》、《召回结果报告》,证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履行了法定召回义务,但未能召回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当事人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小微市场主体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电子数据打印件,证明未发现当事人五年内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关于“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26.50元;2、罚款45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5.25元;2、罚款4500元。 对于当事人的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671.75元; 二、罚款49500元。
495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