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丰酿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文欢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081801685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农安县前岗林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6〕10号
现已查明,吉林省德丰酿酒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生产500毫升/瓶 酒精度42%vol、商标“前岗香+图形”的口粮壹号白酒50箱零4瓶,每箱12瓶,共计604瓶。其中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4年11月10日销售给通化县快大茂镇新华名烟名酒行50箱,销售价格为42.00元/箱,每箱成本为39.20元。货值金额2114.00元,召回数量为0。违法所得为140.00元。
另查明,经过该公司分析鉴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该酒出厂时瓶盖略松动,密封不严,酒精度自然挥发,造成酒精度抽检偏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经销商对不合格口粮壹号白酒进行召回,由于销售时间较长,召回数量为0。该企业查找原因后,认真进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
该案来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2日,我队接到县局稽查科转办的稽查工作任务交办单,农稽交办(2025)266号,称吉林省德丰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口粮壹号白酒(商标:前岗香+图形;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4-11-05),经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书编号:JDSP20252119。
现已查明,吉林省德丰酿酒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生产500毫升/瓶 酒精度42%vol、商标“前岗香+图形”的口粮壹号白酒50箱零4瓶,每箱12瓶,共计604瓶。其中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4年11月10日销售给通化县快大茂镇新华名烟名酒行50箱,销售价格为42.00元/箱,每箱成本为39.20元。货值金额2114.00元,召回数量为0。违法所得为140.00元。
当事人吉林省德丰酿酒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口粮壹号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口粮壹号白酒的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87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吉林省德丰酿酒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2、处货值金额70%罚款人民币1479.8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19.80元。
1479.8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