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卫东 | 注册资本:25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2561836609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黄泗浦西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9
(2024)苏0582民初1590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苏州润翰物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02
2018-10-15
(2018)苏0582民初65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566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3-18
2019-01-14
(2019)苏05民终65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53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6-23
2017-06-12
(2017)苏0582民初4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4288韩*与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6-12-02
2016-09-12
(2016)苏0582民初74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与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12-02
2016-09-12
(2016)苏0582民初7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与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2-02
2016-09-12
(2016)苏0582民初74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与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12-02
2016-09-12
(2016)苏0582民初7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邱**与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12-02
2016-09-12
(2016)苏0582民初7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与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12-02
2016-09-12
(2016)苏0582民初7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9-02
2016-09-02
(2016)苏0582民初83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与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保市监处罚〔2026〕7号
经调查,2025年9月20日,举报人在张家港金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7包“风筝牌”馒头自发粉,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4日,保质期为9个月,重量1千克/袋,其中1袋馒头自发粉的外包透明袋与内袋之间有生虫情况,包装袋未见损坏,无法确认生虫原因;1袋古田椴木银耳,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7日,保质期为15个月,重量120克/袋,包装袋内木耳上附着有绿色物质;1盒“维动”无糖口香糖,外包装上粘贴有促销标签,覆盖了商品保质期。举报人对上述三样商品分别进行结账,结算价格分别为83.3元、23.9元、2元。当事人确认了上述事实,并提供了上述商品同批次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
现查明,该批次“风筝”牌馒头自发粉购进自潍坊风筝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了20袋,购进价格为9.9元/袋,销售价格为11.9元/袋。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该批次面粉已销售完毕,除举报人反映的1袋出现生虫情况,未有其他消费者反映该批次面粉存在问题。当事人提供了该商品生产者资质以及同商品不同批次的检测合格报告。故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货值为11.9元,违法所得为2元。
同时查明,该批次的古田椴木银耳购进自上海市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7袋,购进价格为18.5元/袋,销售价格为23.9元/袋。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该批次木耳剩余6袋,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木耳上有绿色物质,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厂家信息、入库记录以及出厂检验记录。
就涉案的古田椴木银耳上绿色物质是否为霉变,本局向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后,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本局,该局现场检查中未见生产厂家生产的古田椴木银耳(生产日期:2025年08月27日)留样存在绿色发霉现象,并提供了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同产品不同批次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原料验收资料等资料,同时生产企业向本局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生产企业称银耳上的绿色物质为绿色微生物附着,并非发霉仅需浸泡清洗。
此外,“维动”无糖口香糖因粘贴促销标签,标签上印有“打印日25/09/19 25/10/18”,促销标签将包装盒的保质期遮盖,当事人称的该口香糖属于促销产品,时间为促销期,揭开促销标签后显示保质期12个月,商品外包装侧显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消费者购买时,商品未超过保质期。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500元。
500.00元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