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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永坚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03MA5QBUQ23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那蒙街那蒙粮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北市监处罚﹝2024﹞397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水产制品”许可类别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中旬开始自行生产经营“水产制品”的即食椒盐虾。2024年5月25日当事人封装好后通过上架抖音平台(康永鲜)账户进行即食椒盐虾线上销售,销售价格为19.8元/包(券前),该款椒盐虾仅在抖音销售,线下未进行销售。截止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已无涉事即食椒盐虾的库存。当事人自生产即食椒盐虾开始共生产2批次,通过抖音线上平台销售21包,销售价格为15.8元/包(券后实际销售价格),共获得销售款331.8元。当事人在2024年7月26日被举报后停止销售上述即食椒盐虾,并将库存即食椒盐虾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完毕。经核查,当事人从生产经营即食椒盐虾至案发时,违法行为持续超过30天,不足90天。共获得销售货款331.8元,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331.8元,违法所得331.8元。期间未收到消费者及员工有因为食用上述即食椒盐虾而感到身体不适的报告。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31.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331.8元。
1000.00元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2
(钦)应急罚﹝2023﹞工贸执法-10号
2023年5月19日,我局联合钦北区应急局到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开展2023年度工贸企业计划执法检查,发现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存在:1.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3.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问题。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19日,我局联合钦北区应急局到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开展2023年度工贸企业计划执法检查,发现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存在:1.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3.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问题。主要证据有:1.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任命书(黄振祺)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劳宏智、黄振祺的《调查询问笔录》,劳宏智、黄振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劳宏智为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投资人、实际负责人,黄振祺为安全员的身份。3.《现场检查记录》(钦)应急现记〔2023〕工贸执法-1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钦)应急责改〔2023〕工贸执法-11号,劳宏智、黄振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存在:1.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3.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问题。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我局在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主动承认,积极配合违法行为查处,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决定对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从轻处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对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决定对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决定对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广西康滢食品有限公司合并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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