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启优堡课后托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春锋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C1659N1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蒋家桥锦园1、2幢3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2
(2024)浙0302民初653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陈*,季**,董**,童**
温州市启优堡课后托管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8-12
(2024)浙0302民初659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戴**,何**,谢**,陈**,苏*
温州市启优堡课后托管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8-08
(2024)浙0302民初657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杨*,林*,邢**,邹**,舒**
温州市启优堡课后托管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8-08
(2024)浙0302民初656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王**,朱**,郑*,林**,黄**
温州市启优堡课后托管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4-08-08
(2024)浙0302民初659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留*,董**,陈**,叶**,赵**
温州市启优堡课后托管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8-08
(2024)浙0302民初6588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任**,冯**,徐**,毛*
温州市启优堡课后托管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7
2024-07-29
(2024)浙0302民初651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李**,木**,朱**
温州市启优堡课后托管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8
2024-07-26
(2024)浙0302民初656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王**,朱**,黄**,林**,郑*
温州市启优堡课后托管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9
2024-07-26
(2024)浙0302民初657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林*,舒**,邢**,杨*,邹**
温州市启优堡课后托管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4-07-25
(2024)浙0302民初6588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徐**,毛*,冯**,张**,任**
温州市启优堡课后托管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5﹞143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1日,温州市启优堡课后托管有限公司成立,后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蒋家桥锦园1、2幢301室对外开展托管服务并收取消费者预付款。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在未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停止经营。经统计,当事人停止经营时剩余早教课程总计5313课时,涉及148人,剩余托班课程125月数,涉及34人,又拒绝向消费者退还已收取尚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根据现有证据统计,当事人未退还的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元。2024年6月3日,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温鹿商责改通字[2024]第18-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6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截至2024年12月20日,当事人未退款。<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终止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消费者且拒绝退还预付款余额,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的规定,构成违法。因本案涉及的预付款剩余金额达100万元,涉及消费者180余人,属于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浙市监法〔2021〕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切实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1〕2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终止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消费者且拒绝退还预付款余额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85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终止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消费者且拒绝退还预付款余额,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的规定,构成违法。因本案涉及的预付款剩余金额达100万元,涉及消费者180余人,属于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浙市监法〔2021〕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切实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1〕2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终止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消费者且拒绝退还预付款余额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85000元,上缴财政。
8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