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茅坪镇供给二十八号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夏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7MA48R33T3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福广码头至庙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3〕12号
经查,上述102瓶“牛栏山白酒”为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在淘宝网上以55元/件(4.58元/瓶)的价格购进的20件(240瓶),当事人删除了淘宝上的订单记录(只能看见支付宝上付款记录),不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相关合格证明材料。且当事人在曾在当地批发部购进过该酒,购进价为122元到125元不等,而在淘宝上购进的价格为55元/件,购进价显著低于市场价格。 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当事人购进的上述20件牛栏山白酒中,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对被我局扣押的102瓶鉴定,确认为侵犯其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购买者微信交易记录也未见明细,故按照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130元/件计算,其违法经营额为2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 、第五条第(七)项、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假冒牛栏山牌陈酿白酒(42%Vol 500ml)102瓶;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