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福汝南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洁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5098548890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办事处梵净山东路浙江商贸城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处[2024]4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贵州天福汝南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天福汝南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店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证照在有效期范围内,经营药品合法。
现查明,该批次“十味黑冰片丸”从两个药品经营企业分3次购进。从贵州紫凡药品有限公司2022年2月28日购进55盒,从贵州博克赛菲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5月19日购进20盒、2023年6月15日购进10盒,共购进该批次药品85盒;公司各门店销售35盒,药品抽检购买32盒,共销售67盒;公司总部现尚库存该批次药品共18盒。该批次“十味黑冰片丸”的购进单价有两个:2022年2月28日购进55盒的购进单价是32.00元/盒,其余30盒的购进单价是29.00元/盒。销售单价均为64.00元/盒,67盒的销售总金额为4288.00元,公司所有门店销售该批次药品共获得利润2180.00元。
现查明,向当事人供货的两个药品经营企业的证照在有效期范围内,均为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提供有规范的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增值税货物或劳务销售清单),供货企业的销售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现查明,贵州天福汝南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药品索取有药品供货企业的供货资质,与供货企业签订有明确有药品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购进该批次“十味黑冰片丸”索取有合法的购进票据,索取有该批次“十味黑冰片丸”生产企业的《成品检验报告》,购进药品过程中严格开展了验收检查,建立有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以对公账户拨付货款。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持续履行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综上,当事人购进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十味黑冰片丸”85盒(已销售67盒,尚库存18盒),货值金额5440.00元;已销售的67盒获违法所得2180.00元。当事人从合法供货企业购进药品,索取有该批次“十味黑冰片丸”生产企业的《成品检验报告》,严格药品购进验收管理流程,当事人的药品购进验收等质量管理活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笔录4份、询问笔录2份、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送达回证2份、财物清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扣押该批次药品现场检查图片2份。
证据材料2: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销售药品销售清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的事实。
证据材料3:当事人提供供货企业的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增值税货物或劳务销售清单)2份、向供货企业付款的银行回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药品及付款的事实。
证据材料4: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药品验收入库单4份、该批次药品配送出库单6份。证明对象:当事人购进、配送该批次药品的企业内部管理过程。
证据材料5: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验收记录2份。证明对象:当事人购进药品的验收管理过程。
证据材料6: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2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对该批次药品质量把关的事实。
证据材料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企业供货资质2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药品从合法供货企业购进。
证据材料8: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具备合法的药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