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清立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2770790213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建始县业州镇奎星楼路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7
(2023)鄂2822民初1114号
合同纠纷
建始县裕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何**,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始县人民法院
2
2023-02-09
(2023)鄂2822民初25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x**
建始县人民法院
3
2022-11-28
(2022)鄂2822民初306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刘**
建始县人民法院
4
2022-11-17
(2022)鄂2822民初306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孙**,黄**
建始县人民法院
5
2022-10-19
(2022)鄂2822民初25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
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始县人民法院
6
2022-02-22
(2022)鄂2822民初73号
追偿权纠纷
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
恩施州建始县人民法院
7
2022-02-22
(2022)鄂2822民初73号
追偿权纠纷
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张*
建始县人民法院
8
2019-08-22
(2019)鄂2822民初2218号
劳动争议
黄*
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2
2026-02-05
(2026)鄂2822执276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某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胡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2
2025-06-06
2025-05-27
(2025)鄂28民终812号
生命权纠纷
朱**、杨**等与吴**、陈某锐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22217.25元
民事案件
3
2025-06-04
2024-11-12
(2024)鄂2822民初29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与黄*、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9-08
2022-01-18
(2022)鄂2822民初73号
追偿权纠纷
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22578.24元
民事案件
5
2020-07-27
2020-06-29
(2020)鄂2822民申3号
劳动争议
黄*、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12
2019-10-08
(2019)鄂2822民初2218号
劳动争议
黄*与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始市监处罚〔2026〕93号
经查,锦绣前程项目为当事人于2019年开发的项目,2025年12月正式竣工验收,实际2023年已有居民装修入住,2023年时该项目未全部交付给物业公司,为满足小区住户充电需求,当事人于2023年自行从网上购进正泰安能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后自行安装在其小区电动车充电区域,共6个充电插头。安装好后该公司自行在微信小程序“晓芸物联”上运营。该公司在运营上述充电桩时,未在充电桩附近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用户仅能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查看收费标准,其采用的收费模式为先收费后充电,充电溢出部分退费的方式。该公司安装的充电桩未实行价费分离的计算方法,采取的是按固定时长计费,计费规则为按(计费时长/最大可充时长)*支付金额计费,在充电结束后计算计费时长,小程序中有“1元90分钟,2元180分钟,4元360分钟”的套餐供用户选择,因用户电动车充电器功率不同,用电量也会不同。该公司未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第一条“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及《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4]269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展示电价及服务费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采用图片、视频等简洁易懂方式进行展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及制定收费标准。当事人自安装运营充电桩以来,共收益588.95元,用电量因未单独使用电表,我局无法查清。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违法所得为588.95元。
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建始市监责改[红2026]005号),当事人现已关停其充电桩。...[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88.95元;
二、罚款1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588.95元。
10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