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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竹筠逸品竹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纬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8DT5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安吉县孝丰镇缸窑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67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5日19时37分于抖音直播间“竹匠匠严选(ID:603131280)”直播销售竹家具,直播开始9分01秒后,主播潘某某使用“6年来销量排全网第一”描述一款小圈椅产品且未表明出处(直播视频链接http://quanguorangluo.oss-cn-hangzhou-zwynet-d01-a.internet.cloud.zj.gov.cn/live_streaming/video/2025-07-05/791B2BF173E147C3B8C4220D91E475CB.mp4?Expires=1755224834&OSSAccessKeyId=k2UCJ6dgJwpSF8vW&Signature=Mn4vq4ijMJQVB2koY6UMfIfxmuc%3D),该直播间为安吉******公司注册,潘某某为安吉*******有限公司员工,当事人无法提供“6年来销量排全网第一”表述出处。<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改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针对当事人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改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针对当事人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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