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张蒙种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蒙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C5D6JP6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公交公寓A栋3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401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张蒙种子商店于2023年01月09日成立,已取得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2024年4月10日从扶余市鑫东方种业有限公司购进“鑫东方紫草莓”水果番茄(生产商:扶余市鑫东方种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3月3日),进了100袋(每袋200粒)用于销售,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0.6元每袋,销售价格0.7元每袋。当事人称因经营的品种多,忘记标明商品价格,该商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3.门面照片1张、现场照片1张,证明该店营业情况及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无违法所得的事实及涉案商品采购和销售情况;
5.生产商扶余市鑫东方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的主体资格;
6.“鑫东方紫草莓”水果番茄的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的进货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合法执法资质;
8.执法视频碟片,证明案件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