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爱俤 | 注册资本:36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702MA2YYCJF38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天祥路18号办公楼1幢3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6)闽0702民初11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肥城市鑫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1
(2025)浙0591民初381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浙江金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3
2026-03-06
(2026)闽0425民初1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福建省三明市恒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田县人民法院
4
2026-01-19
(2025)浙0411民初98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桁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5
2025-12-11
(2025)浙0591民初381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浙江金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6
2025-09-24
(2025)浙0411民初688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中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7
2025-09-23
(2025)浙0591民初381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浙江金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8
2025-07-29
(2025)浙0411民初6112号
合同纠纷
余**
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9
2025-07-10
(2025)浙0411民初57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嘉兴桦辰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17
(2025)浙0411民初33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青岛木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08
2024-04-12
(2023)浙0411民初421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5203.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2-07
2023-09-28
(2023)浙0411民初358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华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税一稽罚﹝2025﹞7号
其他违法
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25-07-28
2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13号
当事人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2023年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北京理工大学长三角研究院实施了将承揽的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中“一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元整(¥78,4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处合同价款(980万元)0.8%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元整(¥78400.00)
784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30
3
休林罚决字(2024)第0602号
2023年11月底至2024年1月在承建G0321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隧道(标段3)临时便道和弃渣场工程过程中,存在临时便道部分地段位移、擅自拓宽的情况,同时因未做好水土保持等防护措施,临时便道边上部分山体滑坡,造成了林地毁坏。案发后,经聘请安徽昱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进行勘查、检测和鉴定:超范围临时使用林地面积 1.5693 公顷,位于休宁县汪村镇大连村,小地名德上高速“四九尖”二号隧道口,地类为乔木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其中涉及国家级二级公益林地 0.1631 公顷,一般商品林地 1.4062 公顷。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零肆万叁仟肆佰玖拾陆元整(¥1043496.00)
1043496.00元
休宁县林业局
2024-08-02
4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32号
当事人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2022年10月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北京理工大学长三角研究院实施了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220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7-23
5
秀洲人社监罚字罚决字﹝2023﹞第000007号
当事人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2023年7月17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实施了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征收专户(开户行:农行嘉兴秀洲支行,帐号:1***************1)。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