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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本富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61398113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西湖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2
(2025)沪0116民初2226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05-26
(2022)黔0524民初204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朱**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2-05-25
(2022)黔0524民初2008号
合同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2-03-17
(2022)黔0524民初38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
朱**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2-03-07
(2022)黔0524民初38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
x**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2-03-07
(2022)黔0524民初38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
杜**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2-03-01
(2022)黔0524民初38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
杜**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2-02-22
(2022)黔0524民初38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
朱**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22-01-20
(2021)黔0524民初891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
黄**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1-12-10
(2021)黔0524民初81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通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1
2022-02-25
(2022)黔0524执88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贵州通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04
2021-08-31
(2021)黔0524民初532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04
2021-11-30
(2021)黔0524民初632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16
2021-09-26
(2021)黔05民终483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11
2021-04-27
(2021)黔0524民初174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367.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12-02
2021-10-15
(2021)黔05民终527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7-29
2021-06-16
(2021)黔0524民初374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与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736.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4-01
2021-03-29
(2021)黔0524民初122号
劳动争议
彭**与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4-01
2021-03-30
(2021)黔0524民初131号
劳动争议
杨**与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4-01
2021-03-29
(2021)黔0524民初128号
劳动争议
谭**与织金县西湖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5﹞54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54-1号
1.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长陈兴、总工程师魏俊文,未接受防突专项培训;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7煤运输巷、11401运输车场未设置临时测风站;(2)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①11401综采工作面安装的高负压抽采管路、低负压瓦斯抽采管路未装设瓦斯计量装置;②煤矿未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3)现在检查时,106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1、T2吊挂位置距顶板大于300mm,实测为600mm;(4)M14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在掘进前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考察;(5)11406回风巷(反掘)掘进工作面在里程K0+67.8m处揭露地质构造,煤矿设计9个超前钻孔探查地质情况,未针对性设计施工钻孔探测下部M16煤层采空区边界情况;(6)煤矿绘制的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内容不全,未标注瓦斯地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3.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违章作业。(1)①通风队未按照《织金县城关镇西湖沟沟寨煤矿瓦斯日分析管理制度》安排人员参加2025年5月28日的通风瓦斯日分析会议;②2025年5月29日煤矿召开通风瓦斯日分析会议对2025年5月28日11406回风巷(反掘)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会议仅提出采取“施工排放孔连抽后方可掘进”,未按照制度要求分析防突指标及措施是否落实,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③2025年5月28日煤矿在11406回风巷(反掘)掘进工作面施工钻场时,未按照《11406回风巷(反掘)钻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掘进前测定K1值。(2)未按规定测定预抽瓦斯钻孔轨迹。①1140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施工68个顺层预抽瓦斯钻孔,平均孔深113m,未每10个钻孔测定一个钻孔的轨迹,1060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已施工143个顺层预抽瓦斯钻孔,平均孔深86m,仅测定7个钻孔的轨迹;②10606运输巷测定的1-2#、10#、17#、32#、38#、61#、73#预抽瓦斯钻孔的轨迹,仅反应孔深值、倾角、方位角,无轨迹形态参数等;(3)抽查煤矿2025年6月29日测流记录单显示10606运输巷施工的35#、75#、补75#、74#、73#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低于13kPa,实测仅在3.2kPa~3.6kPa;(4)矿井瓦斯地质图中地质构造、突出预测线、图例、瓦斯涌出量预测及填充共5处不符要求。
1.鉴于煤矿系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陈兴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10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8-28
2
黔〔织能〕煤安罚〔2024〕125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25-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106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各类传感器移动至少2人配合,方可开始移动传感器,移动过程中一人拿牢传感器,一人捋顺监控线,确保安全吊挂、固定牢固、防护到位,2024年8月11日8时10分移动10602运输巷一部钻机施钻点甲烷传感器时仅由瓦检员宋仁健一人移动,在移动传感器时宋仁健身体失稳,未拿牢传感器,导致传感器掉落至巷道底板积水处,造成10602运输巷一部钻机施钻点甲烷传感器超限误报警;(2)查看视频监控系统,8月11日早班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使用3根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靠近巷道下帮未设置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有2名工人在巷道下帮空顶作业;2.煤矿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现场检查时,114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在构筑第二道防突风门墙体,风门墙体四周未掏槽;(2)现场检查时,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0602回风巷风门掘进工作面控制风流的两道风门均能同时打开,风门连锁失效;(3)布置在M6突出煤层的106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布置在M14突出煤层的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运输机道逆向隔断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现场检查时,逆向隔断装置拉线人为使用钢丝固定,逆向隔断装置翻板不能自动下翻。
1.鉴于系煤矿普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0,000.00),对矿长陈兴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对总工程师赵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3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