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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童颜依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仪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93DH33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四明西路12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3
(2025)云2923民初227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杨*
上海嘉定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鄞州童颜依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祥云县人民法院
2
2025-07-31
(2025)浙0212民初705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
宁波鄞州童颜依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7
(2025)云2923民初227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杨*
上海嘉定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鄞州童颜依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祥云县人民法院
4
2025-04-22
(2025)浙0212民初705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
宁波鄞州童颜依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5
2024-05-30
(2024)浙0212民初524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潘**
宁波鄞州童颜依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6
2024-04-03
(2024)浙0212民诉前调860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潘**
宁波鄞州童颜依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7
2024-03-18
(2024)浙0212民初214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赵**
宁波鄞州童颜依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8
2023-03-03
(2022)浙0212民诉前调886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
宁波鄞州童颜依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9
2022-08-12
(2022)浙0212民诉前调886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
宁波鄞州童颜依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31
2024-05-23
(2024)浙0212民初524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潘**、宁波鄞州童颜依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市监处罚﹝2024﹞19号
主要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台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合法有效资质证明。经查实,该台医疗器械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本局决定从轻处罚。对于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15450.33元;3.罚款60000元。罚没款共计75450.33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本局决定从轻处罚。对于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15450.33元;3.罚款60000元。罚没款共计75450.33元。
6000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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