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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安仁镇佳家乐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克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29MA6CNXKU7W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广场路45、47、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罚〔2025〕117号
经查,当事人以 3.33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5瓶元气森林夏黑葡萄味气泡水(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3日,保质期:8个月)在其店内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元气森林夏黑葡萄味气泡水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5瓶(其中1瓶为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由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未建立进货销售记录,故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以被投诉产品的数量计算,共计1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5元。\n另查,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n再查,当事人有固定经营门店,为经营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并办理取得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编号:YB25101290009812),属于食品小经营店。\n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小经营店,销售的元气森林夏黑葡萄味气泡水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经办案机构集体研究,建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n1.警告;\n2.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500.00元
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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