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智 | 注册资本:118.8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8534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5〕84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与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修理修缮合同》(合同编号WJ-E13-240007-ZG),受委托承担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工作。2024年4月7日,当事人检验人员杜金浩、李栋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内编号为07-16-1099、07-16-1041的压力容器(储气罐)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完成后,经后建审核,再经曹霞批准后,于2024年4月22日出具了编号为X029-24/04-0015、X029-24/04-0033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检验过程中存在未对压力容器进行内部检验且未采用可靠外部检测技术、报告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问题,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8.3.9条、第8.5.1条的要求。再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人事任命文件及劳动合同,***系公司压力容器检验员,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系公司压力容器检验员,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两人作为本次检验工作的直接实施者,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操作,就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上签字确认,未履职尽责,对本次行为负直接责任;***系公司压力容器检验责任师,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负责本次检验报告审核工作,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就在报告上签字确认,未履职尽责,对本次行为负直接责任;***系公司质量和技术负责人,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负责本次检验报告批准工作,作为核心把关人员,未严格落实批准审核义务,就在报告上签字确认,未履职尽责,对本次行为负主管责任。当事人虽已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相关资质并建立了相应管理制度,但在本次检验工作中,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等相关规定,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安全主体责任,导致检验、审核、批准各环节均未发现检验不符合规范的问题,违规出具检验报告,对本次行为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在我局检查结束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牵头,组织检验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检验工作及报告质量开展自查自纠,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学习教育,对涉及的压力容器重新进行检验,于2025年11月11日整改完成并提交整改报告,已消除安全隐患,无危害后果。当事人认可上述违法事实。
当事人虽已取得核准资质并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在本次对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未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安全主体责任,导致相关人员违规开展检验、审核、批准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对本次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第(二)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
2025-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