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李彬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荣旺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2KQ40X1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111号13幢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慈古罚决字﹝2024﹞第000135号
宁波市李彬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13时许,在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XX号一层的经营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将货物放置在店门外,经测量,放置在店门外的货物占地面积为12平方米。本机关当即向宁波市李彬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并送达了(2024)慈古责限改通字第419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2024年4月10日15时3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后经复查确认,宁波市李彬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将货物放置在店门外,放置在店门外的货物占地面积为5平方米。当事人宁波市李彬贸易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XX号(一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55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XX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550.00)
550.00元
慈溪市人民政府古塘街道办事处
2024-05-29
2
甬慈古罚决字﹝2023﹞第000249号
2023年5月29日8时40分,当事人经营的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XXX号(一层)的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将饮料箱放置在店外。本机关当即向其作出并送达了(2023)慈古责限改通字第417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5月29日10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后经复查确认,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将饮料箱放置在店外。经现场测量,放置在店外物品共1处,占地面积为1平方米。当事人宁波市李彬贸易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XXX号(一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100.00元
慈溪市人民政府古塘街道办事处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