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粤东石化煤气库湖镇镇响水华文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聪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322MA4W3NCY7R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博罗县湖镇镇响水社区黎木坑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惠湖镇罚罚字﹝2025﹞3号
博罗县粤东石化煤气库湖镇镇响水华文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湖镇镇响水东埔村刘氏老屋村 36 号储存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调查。经调查,博罗县粤东石化煤气库湖镇镇响水华文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湖镇镇响水东埔村刘氏老屋村 36 号储存燃气。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复制(提取)单(地理位置)》、《授权委托书》、《何兴华的询问笔录》、博罗县粤东石化煤气库湖镇镇响水华文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营业执照》、何聪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何兴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刘伟明的询问笔录》、刘伟明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C212.46.5,你单位属于从轻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元整(¥1140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400.00元
博罗县湖镇镇人民政府
2025-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