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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司前镇杏福凉茶杂货店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凤银注册资本:0.2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222MA4Y0K9X7B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始兴县司前镇司前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始烟处〔2026〕第12号
2026年4月14日10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已表明身份、出示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在广东省始兴县司前镇司前街杏福凉茶杂货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00620012X;该店客户编码:4400620012X)依法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的仓库柜子里查获涉嫌违法购进的卷烟娇子(蓝时代)8条、娇子(X)4条、金圣(滕王阁紫光)5条、大前门(软)2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4条、红旗渠(雪茄)2条、金圣(庐山)2条、好猫(金猴王)6条、钻石(硬特醇)6条、红梅(软黄)1条,共计10个品种60条卷烟。经现场勘验,涉案卷烟32位条码已被刮花,无法确定来源。经对当事人李X进行现场询问,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票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经向局领导请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李X相关权利后,我局对上述涉案卷烟依法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F2401101)。经立案调查,位于始兴县司前镇司前街的杏福凉茶杂货店经营者系李X,当事人李X经营该商店已在广东省始兴县烟草专卖局领取核发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00620012X,有效期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7年8月10日),该店客户编码:4400620012X。涉案卷烟系李X所有,当事人李X承认,涉案卷烟是由其本人于2026年4月13日上午11点多,从一名开着白色轿车到当事人李X店里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那购进的。当事人李X购进上述涉案卷烟后,就直接将涉案卷烟放在店里,还没有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涉案卷烟经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检测结论证明:涉案卷烟属真品卷烟。涉案卷烟32位条码已毁损且无法识别,与该零售户的编码4400620012X不相符,且当事人李X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案卷烟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该批涉案卷烟的价格,因只有当事人李X的询问笔录证明,而无其它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根据广东省韶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涉案卷烟案值为4695元。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李X一年内无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的历史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韶关市烟草专卖局转发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韶烟专〔2024〕7号)的规定,当事人李X的违法情形属于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的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不满5000元的情形,对当事人李X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695元6%的罚款计281.7元。
281.70元
广东省始兴县烟草专卖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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