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丽琴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25MA347DKM7D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名仕时代广场二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4
(2026)闽0925民初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闽侯县南通吴炳华蔬菜批发商行
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刘*
周宁县人民法院
2
2026-03-26
(2026)闽0925民初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闽侯县南通吴炳华蔬菜批发商行
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刘*
周宁县人民法院
3
2025-12-16
(2025)闽0925民初1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
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刘*
周宁县人民法院
4
2025-12-11
(2025)闽0925民初1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德市云天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周宁县人民法院
5
2025-12-09
(2025)闽0925民初1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
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刘*
周宁县人民法院
6
2025-11-20
(2025)闽0925民初1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
刘*,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周宁县人民法院
7
2025-09-16
(2025)闽0925民初10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
刘*,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周宁县人民法院
8
2025-09-03
(2025)闽0925民初1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
刘*,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周宁县人民法院
9
2025-06-24
(2025)闽0925民初6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德市云天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周宁县人民法院
10
2025-05-21
(2025)闽0925民初487号
定作合同纠纷
福安市鑫乐品贸易有限公司
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周宁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2-04
(2023)闽0925民初83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郑**
裁判文书
周宁县人民法院
2
2023-11-26
租赁合同纠纷
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周宁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6-01
2018-05-04
(2018)闽01民初14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林**与周宁县联兴副食品商行、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5-02
2018-03-29
(2018)闽0205民初47号
厦门鑫三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周市监处罚【2024】83号
2024年11月5日,2024年12月3日,我局分别收到两份消费者投诉举报信,1、信件内容显示:2024年10月24日,投诉举报人至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购得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散装烧烤羊肉串”1份,实付款37.32元,经查询,该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为:SB/T 10379,而该涉案产品标注“净含量:计量称重”,未标注该产品的具体净含量,且为散装食品,不符合SB/T 10379《速冻调制食品》的标准定义。2、信件内容显示:2024年11月18日,投诉举报人至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草原风味羊肉串一包38.94元,涉案产品执行标准SB/T 10379不符。涉案产品包装标示净含量:计量销售,执行标准SB/T 10379“3.1速冻调制食品”定义规定的范围是预包装食品。 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名仕时代广场二层的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由店员苏开发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冰柜中该批次风味羊肉串剩余10根、风味牛肉串剩余30根,经称重计量分别为213.38g、578.58g。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前往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定代表人不在场,由店长陈仁渡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相关涉案产品,通过销售系统查询到于2024年11月7日至12月25日销售商品散装烤羊肉串0.576kg,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11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委托陈仁渡接受我局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这批次不符合执行标准的冻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7月26向古田县康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分别为散装烧烤羊肉串6公斤,散装烧烤牛肉串6公斤,共计12公斤。(入库和销售的名称为散装烧烤羊肉串、散装烧烤牛肉串实际包装名称为草原风味羊肉串、草原风味牛肉串属于同一种产品)购进单价为57.4元/kg,共计688.8元,销售价为67.6元/kg;截至案发时,除现场扣押的不符合执行标准的冻品,已售出7.402公斤,无库存。据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店长陈仁渡称产品属于冻品类有些无形损耗,比如化冰之类的问题,还有一次冻库坏了一次,可能有些产品报损了,导致进货单上的散装烤羊肉串及散装烤牛肉串的总重量12公斤与销售单上7.402公斤存在出入。现场扣押草原风味羊肉串、草原风味牛肉串分别剩余213.38g和578.58g,共计791.58g未进行售卖。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冻品数量货值金额为81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为7.402*(67.6-57.4)=76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注执行标准为SB/T10379《速冻调制食品行业标准》,根据该标准3.1的定义速冻调制食品是“以谷物或豆类或薯类及其制品、畜禽肉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植物蛋白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蛋及其蛋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等为主要原料,配以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经调味制作加工,采用速冻工艺(产品热中心温度≤-18℃),在低温状态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但是涉案产品为称重销售,包装袋上也标识称重,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因此其产品不符合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2规定的从轻情节规定的裁量幅度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811.2元。 2、没收违法所得76元。 3、没收涉案扣押的40根不符合执行标准的冻品。
罚款(811.2元)|没收违法所得(76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811.20元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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