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玖捌玖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赖恒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C8Y3BMX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镇横街村(飞达鞋厂2、3、4、5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3
(2026)浙0381民初9940号
合同纠纷
付**
瑞安市玖捌玖鞋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15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是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53548599,类别为第25类,使用商品包含鞋,专用期限至2032年04月13日止。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塘角村(文化礼堂旁)其公司住所内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自2025年8月18日开始至2025年8月20日案发时止,共生产了在鞋的外侧鞋面上标注“”商标的鞋22箱,每箱30双,合计660双,每双成本价为16元,销售定价为17元/双,尚未销售,计违法经营额1122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同时侵权商品尚未出厂销售,具有《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的从轻考量因素。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未售侵权商品(标注“”商标标识的鞋660双);二、罚款2244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244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同时侵权商品尚未出厂销售,具有《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的从轻考量因素。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未售侵权商品(标注“”商标标识的鞋660双);二、罚款2244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2440元,上缴国库。
2244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