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嘉禾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柏英 | 注册资本:2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6KQF5E5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新丰路14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砚市监处罚〔2023〕1-22号
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致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21个品种36个批次共1018包(盒/件/条/颗/瓶)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供述称销售了部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台账及相关购销凭据,不能查实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具体的销售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计算,现场查获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395.50元。
综上,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砚山县江那镇新丰路140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21个品种36个批次共1018包(盒/件/条/颗/瓶),货值金额2,395.5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综合考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患病等综合因素,依法对当事人裁量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21个品种36个批次共1018包(盒/件/条/颗/瓶)食品;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