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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锦炉夜宴餐厅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巧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5MAC6R02N2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18号南门夜市1-8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5〕494号
2025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进行检查,在点餐台上发现一份动物肉疑似为小麂肉,重量0.22千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动物肉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据当事人自述,上述被查扣的动物肉系2025年3月10日左右从菜场购入,具体摊位记不清楚,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当事人从菜场购入上述动物肉后作为食材加工成菜品销售,点菜单上菜品名称为“角鸡肉炒咸菜”。经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并出具的认定书显示,在当事人店查扣的动物肉经仔细比对,为小麂肉。角麂,属于象山本地人的称呼,实际为小麂,保护级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鹿科”中“小麂Muntiacus reevesi”。当事人自述除上述途径外,未通过其他渠道购入小麂肉或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截至目前,因当事人未记账,具体购买数量算不清楚。依据现场发现的点菜单,仅能明确当事人于2025年3月1日和2025年3月2日销售小麂肉制成的菜品2份,售价98元/份,违法所得196元。
当事人经营使用小麂肉制作的食品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被扣押的小麂肉0.22千克;2.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3天;3.没收违法所得196元;4.罚款29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136元。
294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2
象市监处罚〔2024〕57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4月28日,营业面积约120平方米。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店经营的梭子蟹、杂螺等海鲜类食品未明码标价。由于当事人销售上述菜品时没有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梭子蟹、杂螺等海鲜类食品已明码标价。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该店经营有无骨凤爪、凉拌海蜇、鹅掌等冷食类食品,因当事人未做经营台账,冷食类食品销售的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当事人于执法人员检查后,不再销售冷食类食品。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该店已停业装修。2024年1月4日,当事人提供了变更经营范围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第二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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