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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华发新城优客百货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姝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3MA7HY85E9L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华发新城3栋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5〕1号
经查昆都仑区华发新城优客百货便利店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二十九条第一项:“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小食杂店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三)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废弃物密闭收集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所配备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洗消毒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六)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分离,防止交叉污染;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3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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