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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鑫迪亚购物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根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4MADG5P692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思南县青杠坡镇大唐社区街一组1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思市监处[2024]64号
当事人从遵义老张黔和诚茶叶购进上述食品秋瑞铁观音存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购进价为以15元/盒购进的。以38元/盒进行销售。至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还在当事人货架上待销售。计算该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8元×2=76元,因为当事人未销售,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周根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以及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2.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主体资格的事实。 3. 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在当事人周根华经营现场拍摄的图片三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7日对当事人周根华制作的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数量、价格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思市监强制〔2024〕48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48)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周根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格、数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4年5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思市监罚告〔2024〕6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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