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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瑞隆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雁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23666629876N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襄垣县下良镇上良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环罚字﹝2025﹞003038号
2025年12月8日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邓燕燕(04040015028)、李茹(04040015134)两人组成的小组根据长治市在线监控企业疑似超标排放情况线索表通报进行现场核查:通报内容:襄垣县瑞隆建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2025年11月6日15时、11月7日0-9时颗粒物数据超标。经现场核查,你公司自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11月2日停产检修,2025年11月2日17时复产,在线监测设备恢复供电开始测量。生产实施投运前第三方运维人员于2025年10月31日,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调试,通标气、校准分析仪、流速等。2025年11月2日加装UPS电源,校准设备、维护烟尘在线设备后恢复测量。2025年11月15日由山西金硕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襄垣县瑞隆建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比对结果颗粒物CEMS准确度比对监测结果绝对误差5.8mg/m³,指标要求绝对误差不超过±5mg/m³,结果评价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审核和处理12.1CEMS数据审核12.1.2污染源启运前,应提前启运CEMS系统,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进行校验,满足本标准表4技术指标要求的,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因襄垣县瑞隆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5日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比对结果颗粒物CEMS准确度绝对误差超过指标要求的±5mg/m³,导致襄垣县瑞隆建材有限公司自2025年11月2日17时复产至2025年11月15日的在线监测颗粒物数据无效。通报中襄垣县瑞隆建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2025年11月6日15时、11月7日0-9时颗粒物数据超标无效。上述问题符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三项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未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参比方法比对试验,或者执法监测结果认定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罚款
82000.00元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