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龙山镇吴小明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小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525MAE8F8H52A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龙山镇建新路1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家川)市监罚〔2025〕15号
2025年6月30日,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龙山镇吴小明诊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诊所发现药品货柜陈列布洛芬片(93片)和甲硝唑片(110片)已过期药。布洛芬片生产日期:2023年4月11日,保质期:2年,生产批号:230403,有效期至:2025年4月10日;甲硝唑片生产日期:2022年06月24日,保质期:3年,生产批号:220624,有效期至:2025年05月,现场不能提供对过期药品登记管理的台账,对过期药品未能实施管控,致使过期药品处于随时使用的状态。经现场请示领导,同意对检查发现的过期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现场予以扣押。详见《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了《张家川县市场监管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张家川)市监(药)强〔2025〕15号。
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对张家川县龙山镇吴小明诊所(个体工商户)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