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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董国玉冷鲜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国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D386E7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江家林农贸市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5
买卖合同纠纷
武穴市董国玉冷鲜批发部
武穴市吾湘荟餐饮店
武穴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8
买卖合同纠纷
武穴市董国玉冷鲜批发部
武穴市吾湘荟餐饮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5〕138号
经调查,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以49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庖丁佳”牌热牛小膀A2件、热牛前部肉1件、热精瘦肉A2件,尔后均以5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过期肉制品尚未销售。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过期肉制品货值金额2421.6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4
2
武穴市监处罚〔2024〕55号
经调查:当事人以40元/箱的价格购进“聪厨”牌老坛双卜1箱(10包/箱),尔后以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以80元/箱的价格购进“博闻”牌金黄甜玉米1箱(10罐/箱),尔后以10元/罐的价格对外销售;以4.5元/袋的价格购进“博闻”牌龙口粉丝10袋,尔后以5.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91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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