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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紫云白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上涛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5MACNHKUD4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猫营镇大河村关塘寨组那孙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应急告﹝2024﹞8号、﹝紫﹞应急告﹝2024﹞9号
2024年5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8条事故隐患,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紫)应急责改〔2024〕工贸19号,要求你单位对存在的8条事故隐患限期于2024年6月4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6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经查,限期于2024年6月4日前整改完毕的8条事故隐患中,整改完成3条、整改不合格1条、未整改4条,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0日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8条事故隐患,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紫)应急责改〔2024〕工贸19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6月4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6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经查,限期于2024年6月4日前整改完毕的8条事故隐患中,整改完成3条、整改不合格1条、未整改4条,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0日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紫)应急现记〔2024〕工贸2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紫)应急责改〔2024〕工贸19号,证明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你单位存在8条事故隐患,同时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于2024年6月4日前全部整改完毕。证据二:《整改复查意见书》(紫)应急复查〔2024〕工贸18号,证明你单位未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紫)应急责改〔2024〕工贸19号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8条事故隐患的整改。证据三:《调查讯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8条事故隐患的整改,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0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8条事故隐患,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紫)应急责改〔2024〕工贸19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6月4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6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经查,限期于2024年6月4日前整改完毕的8条事故隐患中,整改完成3条、整改不合格1条、未整改4条,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0日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紫)应急现记〔2024〕工贸2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紫)应急责改〔2024〕工贸19号,证明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你单位存在8条事故隐患,同时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于2024年6月4日前全部整改完毕。证据二:《整改复查意见书》(紫)应急复查〔2024〕工贸18号,证明你单位未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紫)应急责改〔2024〕工贸19号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8条事故隐患的整改。证据三:《调查讯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8条事故隐患的整改,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0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15000.00元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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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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